如果今天是研究人員到印度的孤兒院去找實驗品呢?假設那間孤兒院已經爆滿沒辦法再保護更多的孤兒了,但還是有越來越多的小孩被送來,所以孤兒院面臨了必須犧牲少數幾個比較沒希望的來避免全部人餓死或是凍死。在這樣子的情況下,研究人員來了。他說,反正這些小孩也活不下去,就讓我們拿去做實驗吧!而這些小孩年紀都還太小,沒有行為能力、也不能做決定。在這樣子的狀況下,我們會同意研究人員拿這些小孩去做實驗?或是解剖嗎?
一九五三年,紐約州議會通過了一個叫麥哈條例的法令,內容就是允許收容所「拘提」。也就是說,在設立了這個法案之後,研究人員便擁有權力到任何一個領有政府資助的動物收容所去,用五塊錢美金的代價抓走沒人認養的貓和狗去做動物實驗,而他們如果要向專門培育實驗用動物的單位買的話,一隻就至少要兩百美金。
大部分的收容所完全無法拒絕,他們沒辦法在失去政府資助的情況下繼續營運下去。
諷刺的是,收容所大部分是關心流浪動物的人們所成立的,他們竭盡所能希望能為這些動物找一個家,當最後還是找不到人收養時,至少安樂死能讓這些動物不再受更多的痛苦。
他們最不願意做的,就是把貓咪和狗兒送去做實驗。
然而,對政府來說,既然每年都要殺死數以千計的流浪貓狗,不如好好利用這些資源,看看科學家能夠利用他們得到甚麼。
討論看看這個我覺得還蠻兩難的問題吧!
一樣,在我們還不習慣對考量動物的感受之前,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把動物當成人類來看,這樣一來,先拿用監獄裡的囚犯來做人體實驗來看看,像是《發條橘子》那樣(編註:1962年由安東尼·伯吉斯所著的反烏托邦中篇小說)。
《發條橘子》電影版,監獄中的人體實驗「罪犯改造計畫」。 |
如果實驗室要應徵一般人志願來當實驗者,一樣必須負擔一筆不小的金額(當然某些歐美藥廠跑到印度應徵廉價實驗者的狀況這邊不考慮),而如果是對死囚來說,研究人員可以跟他說只要他們來參加實驗,實驗結束後就給他們自由,或者說如果發生甚麼意外也可以給他的家人一些補貼。這樣子的話,應該不會有人說這樣子不道德或殘忍吧?
但這跟動物收容所的案例有一個完全不一樣的地方。死囚們是有選擇權的,即便研究人員必須支付五美金,但那是給收容所的,不是給動物的。
動物完全沒辦法跟人類訂立契約。這個決定性的差異使得人類非常難對動物有同樣的關注,人類如果欺負或是傷害別人,會遭到憎恨或是反擊,但人類就算再怎麼樣殺害虐待動物,其他的動物也不會反擊。
然而,說實話,人類即使自己訂個契約,說因為這隻猩猩讓我們做實驗,所以我們會幫他保護他的家園不被開發、破壞,那隻猩猩也不會因此變得比較合作。 也就是說,剝削和幫助都不會改變動物對人類的態度,這樣子要怎麼說服人們不要去剝削利用他們呢?
再換一種比喻來看,或許這個還更貼近收容所的狀況。
如果今天是研究人員到印度的孤兒院去找實驗品呢?假設那間孤兒院已經爆滿沒辦法再保護更多的孤兒了,但還是有越來越多的小孩被送來,所以孤兒院面臨了必須犧牲少數幾個比較沒希望的來避免全部人餓死或是凍死。在這樣子的情況下,研究人員來了。他說反正這些小孩也活不下去,就讓我們拿去做實驗吧!而這些小孩年紀都還太小,沒有行為能力、也不能做決定。在這樣子的狀況下,我們會同意研究人員拿這些小孩去做實驗?或是解剖嗎?
我想絕大部分的人不願意吧。
不願意的理由是甚麼?
1. 小孩子又沒有答應,研究人員憑甚麼幫他們做決定?(即使他根本不會表達)
2. 既然研究人員都有辦法做實驗了,難道就不能撫養這些小孩嗎?
3. 小孩子都已經被拋棄了,還這麼小,這樣太殘忍了。
我猜得出來的大概這樣子吧?
接下來才是真正好玩的事情。
第一點就是「動物權利說」跟「契約理論」衝突的地方,契約論認為沒有辦法表達意見的生物,就不需要考慮他們的感受;動物權利說則認為既然動物沒辦法跟人類表達意見,人類就不應該擅自利用他們,無論任何理由。
第二點,既然那些小孩是因為孤兒院照顧不了才被放棄的,那這些研究人員們難道就不能發揮一點愛心,收容這些小孩嗎?我是覺得,如果研究人員願意收養小孩的話,那當然是一件很偉大的事情。但是我不覺得人們有權利去命令研究人員應該這麼做。他們不幫忙,最多就只是跟我們一樣的一般人而已,不應該遭受更嚴苛的批評。
第三點,最普遍的狀況,卻也是契約論最令人難過的現實。在契約論者的眼裡,動物是完全沒有權利的,然而,這不代表他們不會保障動物的權利。反過來說,其實目前為止許多的對動物利用的規範和保障,都是契約論者推行的,像是禁止吃猴腦、象拔或是鬥牛。
而他們之所以會關心動物的理由只有一個--因為其他的人類會覺得殘忍、不舒服。而人類,是具有契約能力的,也就是說,如果一項對動物的暴行並不會激起人們的反感,那很悲劇的這件事基本上就很難去改變。像是至少目前為止,人們在吃魚翅的時候完全感受不到那代表著一隻沒有魚鰭的鯊魚,正半生不死的飄盪在海裡。那要改變這件事情,就遠比叫人們不要吃狗肉還要難得多。
一個不會說話的小孩,到底跟動物差在哪裡?
回到麥哈條例。紐約州政府認為如果廢止了拘提的法案,將會增加醫學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本,因為特別繁育的實驗用貓狗,跟收容所裡的流浪動物比根本是天價,而且收容所裡的動物本來就要安樂死,再加上之後實驗只能使用的實驗動物,那只會造成更多動物的死亡。
而亨利的真正立場,我覺得其實不是在收容所的動物,反倒是在實驗室裡。
麥哈條例到最後被廢除了,就跟上面講得一樣,動物實驗的成本瞬間暴增(原本一隻150台幣的貓變成超過六千台幣)。那怎麼辦?政府的補助沒有因此多了四十倍啊,所以原本要用四十隻貓的實驗他們必須降低到只用兩三隻貓。也就是動物實驗開始被強迫開發出一個個更有效益的實驗方式,而不再只是把動物當成跟燒杯、滴管一樣,像一項列在實驗清單上的實驗用具。
這些新研發出來的方法,將來則可以沿用到其他各領域的動物實驗,這應該才是亨利的主要目的。
也是為他的下一個對象做準備--
那間玩兔子超有名的「露華濃」(REVLON化妝品)。(未完待續)
觀看上集:
【書籍】美國動物保護的第一場勝仗--亨利 史匹拉(1)
圖片來源:博客來 |